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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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议医患纠纷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作者:
医患纠纷“解结”之道


  一是建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患者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诉前调解机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介入调解,对调解成功的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二是加强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建设,并通过立法尽量缩短和规范鉴定周期,减轻患者方的诉讼时间成本。

  三是引导媒体舆论对医疗纠纷客观、真实、全面报道。

  【话题背景】

  近年来,医护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矛盾冲突似乎愈演愈烈。卫生部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向二级以上医院等重点医疗机构派驻警务室。这一举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医患矛盾是中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组成部分,患方暴力维权行为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此,北京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4位资深律师就“医患双方对立关系探究”这一话题,进行了专门的座谈。

  【座谈人员】

  陈志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李洪奇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吴 俊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 珊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专业委员会委员,受北京多家医院聘任为法律顾问,曾代理医院解决数十件医患纠纷案件

 

过错责任原则VS无过错原则


  【话题一】在医患纠纷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医院有没有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医院不愿承认有过错,但愿意给点钱了事。但是患者觉得,如果你给我钱,就证明你有错。医院又说,我给你钱是迫于现在社会各方面压力。“过错”就成为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那么,可不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把过错责任改成无过错责任,不再把过错作为赔偿前提,这样对医患纠纷的解决能有促进作用吗?

  吴俊:我从事医患纠纷法律事务10多年,感受很多。没有医院或者极少有医院认可自己出现过错。即使医院对于患者进行赔偿时,也只说是给予补偿,并表示医院一方没有责任。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给予“补偿”?患方认为医院这种态度及表现没有出于真正解决纠纷的诚意。现在,互不信任成为医患双方出现纠纷后难以达成调解的严重障碍。双方之间的极度不信任,是无法达成任何调解结果的。

  张珊:我做律师二十几年,承办的医患纠纷案件也有几十件,全部都是代理医院一方。我认为医院与患者在医疗专业领域的知识和信息量相比较是极不对称的,特别是一些疑难病症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医生往往给患方解释不通或解释不透彻,一旦患者病情突变或与患者自己理解的诊治结果出入较大,双方极易引发医患纠纷。其实,任何一家医院在与患者出现纠纷时,医院首先还是愿意协商调解解决的,但由于医学知识不对称,有很多案件很难达成和解,使矛盾层层升级,现实中存在着大闹得大钱、小闹得小钱、不闹就没有钱的现象。面对故意闹事的患者或家属,医院其实是很被动的。

  吴俊:患者确实对医疗行业不了解,这很正常。出现纠纷后,不仅要有一个通畅的沟通渠道,同时双方要很真诚地去沟通。医院如果没有任何过错,为什么有那么多医疗问题经过鉴定后确定了医院要负责任呢?医院有可能很冤,但是医院连一点小过错都不愿意承认,怎么进行调解呢?

  李洪奇:把过错责任改成无过错责任,不再把过错作为赔偿前提,这些做法已经在欧美一些国家实行,咱们国家仅在疫苗领域实行了这种做法。现在医患纠纷大规模爆发,恶性事件这么多,原因是医患双方纠结在对民法通则中有关过失责任原则的理解上。追责的因素是什么?就是医患关系,现在病人死了,死亡原因只要证明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系,而不管医生主观有没有过错,只要有关系,就由保险公司或者基金来赔。这样,大夫也不用回避过错,因为过错有保险公司来赔。

  张珊:我认为对医院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在其他方面可以适用,但是对于医患纠纷来讲,一定得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才应负赔偿责任,否则,一些“好事的患方”更要去医院闹了,医院就无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了。

  陈志华:据我所知,一些发达国家在部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确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其适用范围不仅有严格限定,同时还有一个机制的保障,那就是发达的保险制度。中国目前是医疗责任保险,而中国有过错的医疗责任市场现在都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李洪奇:无过错责任恰恰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它不是一个市场行为。无过错责任要考查违法性、过错、损害关系和医疗关系四要素,我们今天为什么要谈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我们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争论焦点在于医患关系中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立法冲突的问题。

  张珊:我觉得刚才李律师谈的无过错责任跟医疗责任保险应该没有冲突。只是说现在投保险的人,按照人身险应由个人来上。从国家福利制度角度来看,如果国家来投,这就成为了一个社会保障。患者在医院意外死亡,法律上要证明医院与患者是否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只要能证明这一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应该由我们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来救济,这样就完善了。

  吴俊:在目前这种体制下,让国家去拿这个保费,实际上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医院出问题的时候让纳税人出钱,医院赚钱的时候也没有给纳税人什么钱啊?!

 

医院苦衷VS患者苦衷


  【话题二】一起医患纠纷,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医院有诸多苦衷,患者更是牢骚满腹。那么,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究竟是谁的过错呢?

  李洪奇:我们专业委员会搜集了一组数据,在统计了1000多份问卷后,医患纠纷的影响因素被归纳为7个因素:政策问题导致医患纠纷恶化占12%,医师自律问题占21%,医院奖惩制度占17%,媒体舆论导向占20%,法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占18%。还有两个特殊的因素:一个是卫生行政管辖权,从卫生部到各地方卫生厅、卫生局,它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得力导致结果为6%,公安部门占6%。以上7个因素应该涵盖了我们现在能想到的医患关系的所有因素。

  陈志华:我代理过患方,也代理过医院方。近一段时间,无论是报纸、杂志、电视都在报道医患关系,医患关系非常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出现。我们反思,中国现在到底怎么回事,患者跟医院发生纠纷以后,法律对应该怎么做规定得很细,但是他为什么就不去做?很多人说患者不懂法,有很多法律他不用,就要用一些非理性的手段来维权,我们要反思这是为什么。

  李洪奇:现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是和解、调解,诉讼。关键问题是患者从希望到失望变成绝望的过程中有各种因素纠结,最后发生医闹。站在患者角度来讲,我觉得如何从患方的心路历程中找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需要仔细地考察和总结。2011年5月,“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成立,有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保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六个部门。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对改善医患关系能做些什么,这是非常重要的。

  陈志华:无论是患方来咨询还是医方来咨询,我一般都把他们介绍到医调委去。为什么?因为相对于法院诉讼和其他机构来说,医调委目前还算相对公正,它有一系列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方法,包括程序。

  李洪奇:很多患者及家属都跟我们讲,我们是要有赔偿,需要心理平衡,但是也想知道致死或致残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医调委流程应该公开,同时还要让人家知道赔偿标准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定到19000元而不是18000元,还要让患者知道哪个请求是不对的,哪个请求是对的,这样他才能心服口服。

  吴俊:我说调解、诉讼太难,难在哪儿?首先是诉前客观病历可以复印,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为什么我们不可以设计一下,病历可以随时复印,如不能复印,患者就会怀疑会不会改。其次,在进入诉讼后鉴定前,质证病历很令人头大。我们现在诉讼过程中只能通过病历反证病历来质证,没有什么好办法。现在大部分患者说去做司法鉴定,但有个新情况,做司法鉴定时有的机构也把医生叫过来了,医院一方可能认识这些专家,但是假装互不认识,而患者是根本不认识的,患者如果知情后再怎么去信任鉴定人呢?

  陈志华:我觉得患方之所以不做鉴定,是由于他们无论如何去学习钻研,也不可能比得过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护人员,这就导致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时,医院拿出教科书或者专业书籍来举证,法官无法对这些专业知识作出判断,于是就有了医学会鉴定和各类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当法官说做鉴定时,很多患者说不去医学会做鉴定,因为不信任。那么,这个结果就出现了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我代理一个案子,到今天接手8年了,一审还都没有判决。这么长时间,患方能否有耐心坚持下去都是问题。这种情况下,突然有人说帮忙,大闹一人一天100元,小闹一人50元,问题很快能解决,患方当然选择医闹。

  吴俊:鉴定只是纯技术手段的鉴定,我们暂且不说它是不是公平、公正,即使有这样的结论,我们在技术层面以外,医院在其行为过程当中恐怕有违规违法的地方。法院在审查医院一方的违法性方面可以说是做得还不够。

  张珊:作为经常代理医院方面的律师,我认为,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数量上升、医患矛盾激化的原因是多方面,是社会各种综合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主要归纳起来有:医疗纠纷发生初期,医疗机构不注意及时和患方沟通或患方心理期待的赔偿额过高,医院不能同意,刺激患者及家属紧张的神经,导致矛盾升级;医患纠纷到了法院诉讼阶段,医院方面往往不主张简单调解,而坚持由法院依据证据和鉴定结论判决,经过质证、鉴定、听证会、质询等多个程序,时间冗长,一些等不急的患者认为法院庇护医院,情绪亢奋,导致了医患矛盾的激化。